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1/12/26 15:48:04 点击数:
导读: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判要点:一审法院

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1、谢1、谢2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均向承租人谢3作出承诺,保证不侵害谢3的住房利益,因该承诺系谢3同意谢1、谢2户籍迁入的前提,故该承诺对谢1、谢2均具有约束力,谢1、谢2的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故谢1、谢2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

谢1于1999年12月19日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谢1完全明白,户主谢3姐给予谢1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谢1、谢2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谢3之帮助。谢1、谢2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也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将来的征收利益,并且如果影响谢3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

 

上海高院再审认为:

谢1、谢2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在户籍迁入之前,谢2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大娘娘:我户口报在你处,绝不抢占你们家的房子,希放心,以此为凭”。谢1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谢1完全明白,户主谢3姐给予谢1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谢1、谢2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谢3之帮助。谢1、谢2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还承诺如果影响谢3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谢1、谢2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当。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212X号

 

上诉人谢1、谢2因与被上诉人谢3、范4、陈5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93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1、谢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谢1、谢2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谢3、范4、陈5承担。

谢1、谢2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753,72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谢1与谢2系父子关系,谢3与谢1系姐弟关系,范4系谢3之女,范4与陈5系夫妻关系。二、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房屋类型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35.1125方米,承租人为谢3。该房屋于2016年9月23日被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该户居民户口簿有户籍在册人员5人,包括谢1、谢2、谢3、范4与陈5。三、1989年7月28日,谢2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大娘娘:我户口报在你处,绝不抢占你们家的房子,希放心,以此为凭”。同年10月26日,谢2的户籍从江苏省大丰县海丰农场迁入系争房屋。四、1999年12月19日,谢1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有谢3系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帮助,同意谢1父子报入户口,如今后房屋遇拆迁,绝不影响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报入户口后,谢1父子两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绝不影响谢3母女正常居住生活。2000年1月15日,谢1的户籍以非农迁移,从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电光厂生活区迁入系争房屋。

六、2018年5月24日,谢3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单位补偿承租人谢33,507,454元(取整),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144,445.39元,装潢补偿17,556元,签约奖励费180,336,上述款项共计3,707,129.64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视为同住人。本案中,谢1、谢2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均向承租人谢3作出承诺,保证不侵害谢3的住房利益,因该承诺系谢3同意谢1、谢2户籍迁入的前提,故该承诺对谢1、谢2均具有约束力,谢1、谢2的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故谢1、谢2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综上,依法认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谢3、范4享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1、谢2要求分得本市黄浦区少年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753,72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谢1于1999年12月19日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谢1完全明白,户主谢3姐给予谢1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谢1、谢2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谢3之帮助。谢1、谢2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也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将来的征收利益,并且如果影响谢3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谢1、谢2上诉称谢1的承诺内容中“比如根据谢3原来居住面积可以分两房一厅,由于你们父子俩户口的迁入,只能分一户一厅”等表述可以推断,谢3是明知且同意谢1、谢2户籍迁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但谢1在《保证书》中对此的完整表述为:“一、不影响姐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比如,根据谢3原来居住面积,前客堂(16.75方+阁楼12.25方,可以分两房一厅,由于你们父子俩户口的迁入,只能分一户一厅,那么另外缺少部分由弟谢1用金钱来补偿”,故谢1、谢2的上述诉称系断章取义,本院不予采信。另,谢1、谢2所称另案中的承诺内容与本案并不相同,故无借鉴之作用。据此,谢1、谢2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33X号

 

再审申请人谢1、谢2与被申请人谢3、范4、陈5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21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1、谢2申请再审称,谢1、谢2均落户于系争房屋,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因居住困难及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满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谢1、谢2仅承诺不入住系争房屋,但从未放弃征收安置利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相同案情不同判。综上,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1、谢2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在户籍迁入之前,谢2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大娘娘:我户口报在你处,绝不抢占你们家的房子,希放心,以此为凭”。谢1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谢3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谢1完全明白,户主谢3姐给予谢1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谢1、谢2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谢3之帮助。谢1、谢2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还承诺如果影响谢3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谢1、谢2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当。谢1、谢2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谢1、谢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裁定如下:

驳回谢1、谢2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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