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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5:承租人配偶户籍在,随承租人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现谢某1作为承租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吴3、谢某2作为谢某1的妻女,户籍在该处,并随谢某1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吴3属于同住人,谢某2因系未成年人,谢某1、吴3作为其监护人,可适当多分得征收补偿款。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胡6等与吴3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民初1647X号
原告谢5、胡6、谢7与被告谢某1、吴3、谢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5、胡6、谢7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以下简称大夫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三原告要求共同分得2,043,765.61元,不要求内部区分份额。
2020年10月,大夫坊房屋遇征收,在册户籍人员即本案全部当事人。
2020年11月,谢某1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大夫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2021年3月,谢某1与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黄浦区乔家路北块(一期)旧城区改建结算单》,大夫坊房屋价值补偿2,322,506.28元、奖励补贴1,057,072元(其中含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结算单增加结算小计677,952.22元(其中含搬迁奖励费502,104元、合计按4,057,531.22元结算。
本院认为,大夫坊房屋原由谢某1、谢7的祖父承租,后谢某1在祖父去世后变更登记为承租人。现谢某1作为承租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吴3、谢某2作为谢某1的妻女,户籍在该处,并随谢某1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吴3属于同住人,谢某2因系未成年人,谢某1、吴3作为其监护人,可适当多分得征收补偿款。谢7户籍迁来后实际居住满一年,无证据显示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应予认定为同住人。谢5夫妻作为谢某1父母迁来户籍,且谢5户籍原就在该处,后二人于2019年出售在温州的房屋并来本市长住,即便按被告所述谢5夫妻系于2019年8月来本市,至该处遇征收亦已满一年。双方当事人就谢5夫妻是否仅在该处居住陈述不一,但该处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综上,大夫坊房屋征收补偿款除部分专属款项外,其余款项应由本案全部当事人共有。本院综合案情及当事人意见,酌情确定具体分配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内部区分份额,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一、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由原告谢5、胡6、谢7分得2,043,765.61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由被告谢某1、吴3、谢某2分得2,013,765.61元。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