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

  发布时间:2022/1/8 23:28:46 点击数:
导读: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

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1、胡8、李5虽系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胡8的户籍迁出地即父母的望云路房屋,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李某1、胡8、李5的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不应获得同住人资格。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8等与顾3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胡心珑等与顾佳颖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民初11947号

原告胡8、李5、李某1、李4、李某2与被告胡6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

原告胡8、李5、李某1、李4、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本市黄浦区艾家弄38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五原告要求分得全部安置款2,938,377.2元。

胡6与胡8系兄妹关系,李5系胡8之配偶,李某1、李4系二人所生子女,李某2系李某1之子。

原告方称胡8、李5、李某1、李4的户籍之所以未迁回XX路XX号,是因胡6以今后可以多分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为由主动要求其四人迁入户籍,其四人自1995年起居住系争房屋至2000年,后系争房屋出租他人。被告方则称李某1于1990年将户籍迁回上海时因故无法迁入望云路房屋,是胡6基于帮助李某1解决在上海读书问题才同意其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而胡8、李5、李4户籍迁入并未征得被告方同意,五原告也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

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系争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

2020年11月21日,胡6作为被征收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6.8㎡;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374,357.54元;上述费用合计2,938,377.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胡6系房屋承租人,李某1、胡8、李5虽系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胡8的户籍迁出地即父母的望云路房屋,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李某1、胡8、李5的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不应获得同住人资格。李4并无证据证明系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户籍,且其户籍迁入亦具有帮助性质,同样不具备同住人资格。虽然原告方称其户口迁入是被告方为多分征收利益而主动要求的,但原告方最初户籍迁入是李某1作为知青子女于1990年迁入,相距2020年征收整整三十年,按照当时的社会状况及常理分析,本院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综上,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应由原始受配人胡6一人享有。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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