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6: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2/1/8 23:32:13 点击数:
导读:案例106: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

案例106: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谢5夫妻作为谢某1父母迁来户籍,且谢5户籍原就在该处,后二人于2019年出售在温州的房屋并来本市长住,即便按被告所述谢5夫妻系于2019年8月来本市,至该处遇征收亦已满一年。双方当事人就谢5夫妻是否仅在该处居住陈述不一,但该处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胡6等与吴3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民初1647X号

原告谢5、胡6、谢7与被告谢某1、吴3、谢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5、胡6、谢7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以下简称大夫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三原告要求共同分得2,043,765.61元,不要求内部区分份额。

2020年10月,大夫坊房屋遇征收,在册户籍人员即本案全部当事人。

2020年11月,谢某1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大夫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2021年3月,谢某1与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黄浦区乔家路北块(一期)旧城区改建结算单》,大夫坊房屋价值补偿2,322,506.28元、奖励补贴1,057,072元(其中含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结算单增加结算小计677,952.22元(其中含搬迁奖励费502,104元、合计按4,057,531.22元结算。

本院认为,大夫坊房屋原由谢某1、谢7的祖父承租,后谢某1在祖父去世后变更登记为承租人。现谢某1作为承租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吴3、谢某2作为谢某1的妻女,户籍在该处,并随谢某1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吴3属于同住人,谢某2因系未成年人,谢某1、吴3作为其监护人,可适当多分得征收补偿款。谢7户籍迁来后实际居住满一年,无证据显示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应予认定为同住人。谢5夫妻作为谢某1父母迁来户籍,且谢5户籍原就在该处,后二人于2019年出售在温州的房屋并来本市长住,即便按被告所述谢5夫妻系于2019年8月来本市,至该处遇征收亦已满一年。双方当事人就谢5夫妻是否仅在该处居住陈述不一,但该处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综上,大夫坊房屋征收补偿款除部分专属款项外,其余款项应由本案全部当事人共有。本院综合案情及当事人意见,酌情确定具体分配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内部区分份额,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据此,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由原告谢5、胡6、谢7分得2,043,765.61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057,531.22元,由被告谢某1、吴3、谢某2分得2,013,765.61元。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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