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9: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发布时间:2022/1/8 23:33:54 点击数:
导读:案例109: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

案例109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沈1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他处无房,根据1994年2月13日的协议,“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该协议中并无其自愿放弃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沈1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获得该房屋征收利益。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沈2等与沈1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沈嘉佳等与沈捷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民初2964号

原告徐3、沈2与被告沈1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3、沈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宝带弄66弄1号(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徐3、沈2要求取得所有的征收补偿款3,823,062.41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沈某2。根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系争房屋独用租赁部位为二层前厢(面积14.1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晒台,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私阁7.8平方米。

1994年2月13日,三人签署《关于沈1户口转入上海的协议》:“根据国家政策,沈1(现年九岁)的户口可以从崇明转回上海市区的祖父沈某2处,并由祖父作监护人。目前祖父与11的二伯沈某1同住,经过众姊妹协商,并征求沈1祖父和二伯、二婶的意见,同意将沈1的户口转入祖父处。目前沈1仍在崇明的父母亲身旁求学,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

2019年5月30日,徐3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黄浦区福佑地块(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结算清单1中记载: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总额为3,823,062.41元。

本院认为,沈2已享受本市甘谷街公房拆迁,拆迁时沈2虽未成年,但该房屋的来源并非其与父母共同受配的公房,拆迁协议中已明确认定其为安置人员,独立获得拆迁利益,故沈2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沈1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他处无房,根据1994年2月13日的协议,“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该协议中并无其自愿放弃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沈1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获得该房屋征收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情况等,并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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