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

  发布时间:2022/1/8 23:37:27 点击数:
导读: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判要点:

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章1享受过中华路房屋、XX路房屋两次福利分房;章3享受过马当路房屋拆迁安置;章5享受过黄家路房屋福利分房及福利购房;章4套配取得过枫桥路房屋,且享受了该址房屋的福利购房,故上述4名当事人均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而章2成年后再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且其居住权利已在其父母分配的黄家桥路房屋中得到充分保障,故亦不宜认定为同住人。根据现有证据,章2仍属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

鉴于系争房屋全部户籍在册人口均因各自原因不是同住人,本院结合各当事人与房屋关联程度、家庭人口结构、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章1、章3、章5、章4各取得114万元,章2取得53万元。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1等与章2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1、章3与被告章5、章2、章4共有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2案受理。

原告章1、章3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南梅溪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606,270元(以结算单为准),由原告章1、章3,被告章5、章44人平均分配。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9〕7号《房屋征收决定》,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共5人。

2019年12月14日,章5作为该户代理人(乙方)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系争房屋为公房,建筑面积41.58平方米,约定房屋价值补偿款计3,087,980元;

 XX事务所以《黄浦区乔家路地块(西块)结算单》的形式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予以确认,包括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确认的房屋价值补偿款、房屋装潢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4,606,271元,以及搬迁奖励费416,580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68,263.37元,共计5,091,114.37元。

另查明:章2于1990年自本市永兴路迁入,于2018年取得美国绿卡。

本院认为,本案中,章1享受过中华路房屋、XX路房屋两次福利分房;章3享受过马当路房屋拆迁安置;章5享受过黄家路房屋福利分房及福利购房;章4套配取得过枫桥路房屋,且享受了该址房屋的福利购房,故上述4名当事人均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而章2成年后再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且其居住权利已在其父母分配的黄家桥路房屋中得到充分保障,故亦不宜认定为同住人。根据现有证据,章2仍属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鉴于系争房屋全部户籍在册人口均因各自原因不是同住人,本院结合各当事人与房屋关联程度、家庭人口结构、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章1、章3、章5、章4各取得114元,章2取得53万元。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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