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当事人长期居住杭州路房屋,且他处无房,被告受赠无偿取得房屋,取得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化解双方矛盾。

  发布时间:2022/1/19 0:35:56 点击数:
导读:案例120:当事人长期居住杭州路房屋,且他处无房,被告受赠无偿取得房屋,取得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化解双方矛盾。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

案例120:当事人长期居住杭州路房屋,且他处无房,被告受赠无偿取得房屋,取得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化解双方矛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被告任8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获得二层、底层北灶间、底层南间的征收补偿利益,但考虑到原告陆6长期居住在杭州路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既有事实,结合被告任8系受赠无偿取得房屋产权,其取得征收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原告陆6一定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以化解双方矛盾,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石某1、莊鸣、庄某未在杭州路房屋内实际居住,故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陆6等与丁4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

陆翠霞等与丁菊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

(2021)沪0110民初6320号

原告陆6、石某1等与被告石某2、朱某2、翁某1、翁某2、翁某3、任某、丁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6、石某1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二层、底层南间、底层北灶间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被告任8一次性向四名原告支付1,669,22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石某某、俞某某系再婚夫妻,双方生育二女一子,即石某3、石某2、石某4(后改名任8)。石某某与前妻生育一子石某5。俞某某与前夫生育一子凌某某(后改名石9),与石某某形成抚养关系。石9于1988年8月死亡,原告陆6、石某1系石9妻子及女儿,

本院认为,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归被征收人所有,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中,XX路XX号房屋系私房,产权原为石某某、俞某某夫妻共同购买,石某某死亡后,在原告陆6、石某1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杭州路房屋号产权归俞某某所有,后被告任8又从XX房XX层、底层北灶间、底层南间产权。虽然被告任8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获得二层、底层北灶间、底层南间的征收补偿利益,但考虑到原告陆6长期居住在杭州路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既有事实,结合被告任8系受赠无偿取得房屋产权,其取得征收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原告陆6一定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以化解双方矛盾,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石某1等未在杭州路房屋内实际居住,故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据此,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二层、底层北灶间、底层南间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4,657,247元归被告任8所有;

二、被告任8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6合计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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