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9: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

  发布时间:2022/1/19 0:35:22 点击数:
导读:案例119: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

案例119: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即作为李某4及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装潢补偿款、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应由实际居住使用的陈8户分割。

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各继承人分配。

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征收安置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李6户分得协议内征收补偿款中的590,000元。

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均分。

 

二审法院认为:

李6方上诉提出李某1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对此,本院认为,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该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故李6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李6等与陈8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上诉人李6、万初生(以下简称李6方)因与被上诉人陈8、李某1、肖9、李某2(以下简称李某1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540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6方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540X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李某1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全幢(李某4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4与张某系夫妻,生育李6、李某3和两个子女。张某于2003年1月27日报死亡,李某4于2019年1月3日报死亡。李某3和与陈8系夫妻,生育一子李某1,李某3和于2008年11月25日报死亡。李某1与肖9系夫妻,生育一子李某2。系争房屋(户号:470570)户籍在册人口为:李某1、肖9、李某2、李6、万初生。

2020年12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与李某4(亡)、李6、陈8、李某1等(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全幢26.6平方米。《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显示,该户在册人口为5人,总金额为3,912,78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系争房屋系李某4及张某的私有住房,系二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继承人范围;二、遗嘱效力;三、被征收房屋征收利益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继承人张某先于李某4死亡,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配偶李某4、女儿李6、儿子李某3和,因李某3和已死亡,故李某3和的配偶陈8、儿子李某1作为李某3和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3和在张某处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因张某未订立遗嘱,故属于其的遗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李某4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女儿李6、儿子李某3和,然李某3和先于李某4死亡,故由李某4的儿子李某1代位继承李某3和在李某4处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李6方现主张李某3和与案外人李某5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继承人李某4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表示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归属儿子李某3和及孙子李某1,后又变更为均归属孙子李某1,虽公证遗嘱在前,自书遗嘱在后,然两份遗嘱具有意思表示的连贯性,内容亦符合客观事实的变化,故法院确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向特定的或者全部的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才有效,李某1对受遗赠之情况充分了解,且持有遗嘱原件之行为可以反映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属于李某4的遗产份额由李某1取得。

关于争议焦点三,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即作为李某4及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装潢补偿款、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应由实际居住使用的陈8户分割。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各继承人分配。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征收安置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李6户分得协议内征收补偿款中的590,000元,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均分。当事人家庭内部不要求法院分割,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遂判决:一、李6、万初生应分得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90,000元;二、陈8、李某1、肖9、李某2应分得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3,322,786.8元;三、李某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6、万初生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百分比奖3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系争房屋为李某4及张某的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作为李某4及张某的遗产依法继承正确。张某未订立遗嘱,故其遗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某4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表示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归属儿子李某3和及孙子李某1,后又变更为均归属孙子李某1,一审法院确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征收安置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李6方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并未失衡,本院予以认同。李6方上诉提出李某1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对此,本院认为,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该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故李6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另,李6方主张案外人李某5与李某3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李某3和并非李某4的法定继承人,因李6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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