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2:房屋补偿及奖励费均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需考虑房屋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征收时的身份、居住、房屋贡献等因素

  发布时间:2022/2/2 0:26:16 点击数:
导读:案例122:房屋补偿及奖励费均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需考虑房屋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征收时的身份、居住、房屋贡献等因素常敬泉律师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2022-01-2723:47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常敬泉律师138-16

案例122:房屋补偿及奖励费均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需考虑房屋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征收时的身份、居住、房屋贡献等因素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 2022-01-2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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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故顾4、顾5、顾6、顾10、杨某1、杨3可获得系争房屋因征收所取得的相应征收补偿款项。因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无居住困难户增加补贴,故户籍在册人员杨某2、罗7、顾8、顾9均不享有征收补偿款的主张权。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系争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搬迁奖励、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装饰装修补偿、集体签约奖及协议外后续征收签约奖励款项。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均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符合补偿条件的原、被告各方按规定享有。系争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取得的贡献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


作为继承人的杨3、杨某1可按照继承份额与顾4、顾5、顾6、顾10各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及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以及协议外后续征收签约奖励款项总金额的五分之一。


因杨某1已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转让方式成为XX村XX号XX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且杨3、杨某1的父亲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承诺申报户籍但不占用系争房屋,故杨3、杨某1不应确定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和被安置人。


考虑到顾4、顾5、顾6、顾10在系争房屋内长期生活居住,且对房屋的修缮和翻建作出过较大贡献,故系争房屋的搬迁奖励、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装饰装修补偿应由顾4、顾5、顾6、顾10共同获得。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原告杨3等与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杨3、杨某1、杨某2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原告要求取得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70万元,三原告之间对所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不需要法院进行区分份额,370万元补偿款要求由被告顾4向三原告予以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系私房,登记权利人为顾某1。系争房屋内共有原告杨某1、杨某2和被告顾4、被告顾5、被告顾6、被告罗7、被告顾8、被告顾9等8人户籍。


2020年12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与顾某1(亡)顾4、顾5、顾6、顾10、杨某1、杨3(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代理人顾4签订一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因杨浦区97、98街坊项目(征收类别旧改项目),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杨府房征[2020]10号《房屋征收决定》;乙方的房屋坐落于XX路XX弄XX号乙,属于征收范围,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私房,房屋用途为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全幢:67.3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76.5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5,037,084.6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为3,325,091.10+982,243.50+729,750.00,其中评估价格为3,325,091.10元、价格补贴为982,243.5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729,750.0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款项共计7,727,260元。顾4在乙方(盖章)处签名、捺指印。


2020年12月6日的《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一)》上载明:件袋编号为J-19-376,地址XX路XX弄XX号乙,有证建筑面积67.30平方米,其中居住建面67.30平方米,在册人口8人,无困难户保障人口,总计金额为7,727,259.20元。


本院认为,被征收的系争房屋性质系私房,产权登记为顾某1,顾某1已于1987年3月8日报死亡,其妻薛某妹于1998年10月17日报死亡。房屋征收单位于2020年12月6日就征收系争房屋后的征收补偿事宜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将系争房屋被征收人确定为顾某1(亡)顾4、顾5、顾6、顾10、杨某1、杨3,征收协议并确认被征收人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由此房屋征收部门已将顾4、顾5、顾6、顾10、杨某1、杨3作为继承人和房屋共有人被确定为被征收人,确定了私房被征收人员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故顾4、顾5、顾6、顾10、杨某1、杨3可获得系争房屋因征收所取得的相应征收补偿款项。因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无居住困难户增加补贴,故户籍在册人员杨某2、罗7、顾8、顾9均不享有征收补偿款的主张权。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系争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搬迁奖励、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装饰装修补偿、集体签约奖及协议外后续征收签约奖励款项。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均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符合补偿条件的原、被告各方按规定享有。系争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取得的贡献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


作为继承人的杨3、杨某1可按照继承份额与顾4、顾5、顾6、顾10各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及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以及协议外后续征收签约奖励款项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杨某1已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转让方式成为XX村XX号XX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且杨3、杨某1的父亲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承诺申报户籍但不占用系争房屋,故杨3、杨某1不应确定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和被安置人。考虑到顾4、顾5、顾6、顾10在系争房屋内长期生活居住,且对房屋的修缮和翻建作出过较大贡献,故系争房屋的搬迁奖励、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装饰装修补偿应由顾4、顾5、顾6、顾10共同获得。


综上,本院酌定杨3、杨某1共可得系争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金额为1,390,000元,顾4、顾5、顾6、顾10各可得1,601,815元。因顾4可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故其应向杨3、杨某1及顾5、顾6、顾10支付相应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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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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