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部分继承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无效

  发布时间:2022/2/18 22:42:27 点击数:
导读:案例130:部分继承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无效常敬泉律师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2022-02-1421:38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常敬泉律师138-1643-7

案例130:部分继承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无效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 2022-02-1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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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二中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系私房,2007年登记为厉5、厉某4、厉某3、厉某1四人按份共有时,厉5、李8夫妇均在世。在没有证据证明李8放弃或丧失权利的情况下,原审裁判认定厉5名下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李8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征收,其原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所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


厉5、厉某4、厉某3、厉某1四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其中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但没有得到厉某6、厉某2、厉某5这另外三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这部分内容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原审裁判认定该部分调解协议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同时,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属于具有预决效力或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原审法院对其效力径行审查和认定,并无不当。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申124X号


再审申请人厉某1因与被申请人厉某2、厉某3、厉某4、厉某5、厉某6及原审第三人周某、厉某7、厉某8、金某、厉某9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8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厉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查明系争房屋的来源,针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确定的分割方案有误。经杨浦区江浦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厉5、厉某4、厉某3、厉某1四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按此执行;相关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若有异议,应向人民法院另行诉请撤销,原审在本案中直接否定调解协议效力的做法有误。厉5生前已将部分征收补偿款分给子女,原审在确定本案分割方案时,应将这部分款项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2007年登记为厉5、厉某4、厉某3、厉某1四人按份共有时,厉5、李8夫妇均在世。在没有证据证明李8放弃或丧失权利的情况下,原审裁判认定厉5名下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李8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征收,其原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所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厉5、厉某4、厉某3、厉某1四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其中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但没有得到厉某6、厉某2、厉某5这另外三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这部分内容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原审裁判认定该部分调解协议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同时,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属于具有预决效力或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原审法院对其效力径行审查和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有关对人民调解协议有异议须另行诉请撤销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由,案由反映的是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立案阶段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案件受理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可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对案由进行调整变更。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所确定的案由尚属合理,并无案件性质判断错误的情况。


综上,厉某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2021年12月24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裁定如下:

驳回厉某1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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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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