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并居住, 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早在2009年即已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2/4/13 16:41:45 点击数:
导读: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并居住,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早在2009年即已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

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并居住, 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早在2009年即已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许1、陈2离婚前已处于分居状态多年,许1自行在外居住,离婚时,其要求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陈2要求许1的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故离婚后许1在系争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空挂户口,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且许1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使许1与前夫离婚时放弃福利分房利益,仍视为许1享受过福利分房。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陈2一人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来源于陈2,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两人于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早在2009年许1即已搬离系争房屋,之后再未居住,故难以认定许1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同时,根据陈2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许昌路房屋是直管系统公房,该房屋被增配时许1系受配人员,故其已享受了福利性住房。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252X号

 

上诉人许1因与被上诉人陈2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33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1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331X号民事判决,支持许1一审时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2负担。

许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673,300.0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许2。2020年11月1日,许2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该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结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346,600.16元。

许1、陈2于199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起双方分居,许1在他处居住。2012年5月24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号:(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97号],许1在该案审理中提出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陈2提出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并要求许1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其居住问题。1984年3月1日,许1的前公公崔3所属单位增配许昌路房屋,面积27.90平方米,配房人口为许1、前夫及公婆二老二大4人,调配原因为子女成年混居困难增配,原住房为崔3承租的本市XX路XX号5楼公房,面积11.60平方米,人员为许1、前夫、公婆及前夫弟弟5人。

一审法院认为,许1、陈2离婚前已处于分居状态多年,许1自行在外居住,离婚时,其要求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陈2要求许1的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故离婚后许1在系争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空挂户口,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且许1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使许1与前夫离婚时放弃福利分房利益,仍视为许1享受过福利分房。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陈2一人所有。许1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许1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来源于陈2,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两人于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早在2009年许1即已搬离系争房屋,之后再未居住,故难以认定许1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同时,根据陈2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许昌路房屋是直管系统公房,该房屋被增配时许1系受配人员,故其已享受了福利性住房。许1称该房屋系职工集体宿舍,与事实不符,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承租人陈2一人分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许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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