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发布时间:2022/4/13 16:46:42 点击数:
导读: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二审法院认为:

 

曹1方称系争房屋征收之前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应当予以多分。但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曹1方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253X号

 

上诉人曹1、薛2、薛3(以下简称曹1方)、上诉人曹4、曹5(以下简称曹4方)因与被上诉人曹6、曹7(以下简称曹6方)、被上诉人曹8、杨9、曹10(以下简称曹8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55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三楼过街楼(前)14.70平方米+三楼过街楼(后阁)7.70平方米+三楼过街楼(前阳台)1.70平方米]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曹某某(已过世)。2020年10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0年11月14日,曹4作为曹某某(亡)签约代理人与征收单位为本市XX路XX号住房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旧里公房,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2.4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34.50平方米;被征收人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征收补偿款4,989,296.30元曹4已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

为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共同居住人条件,曹1、薛2、薛3、曹6、曹7、曹8、杨9、曹10应认定为本案征收利益可分配人员,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指定款项归属于指定人员。各方要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一审法院予以尊重,因征收款已由曹4领取,给付义务应由曹4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曹1方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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