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8: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发布时间:2022/7/16 21:50:47 点击数:
导读:案例208: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律师解读:补偿款的分

案例208: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系争房屋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按照家庭协议均等分得。

因系争房屋征收时用于出租,双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居住,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可酌情在居住困难人员之间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承诺约定书》签订时,李某3家庭成员的户口已迁入系争房屋,李某3代表家庭签订该份家庭协议,协议内容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所产生的利益由两个家庭均等分得,现系争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亦应遵循协议约定履行,即使征收中该户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亦不影响上述家庭协议的效力。

故,除征收中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外,与系争房屋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林某方、李某3方按照家庭协议均等分得。同时,因系争房屋征收时用于出租,双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居住,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可酌情在居住困难人员之间分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1)沪**民终1159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林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1、姜某

 

林某方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林某方获得系争房屋补偿款的二分之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某与李某为母子,李某3与李某4系夫妻,李某1系二人之女,姜某为李某1之女,林某配偶李某2(已过世)与李某3系兄弟。

系争房屋为公房,用途居住,承租人李某3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上海市XX机构根据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有关规定,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员:李某3、李某4、李某1、姜某、林某。另查明:一、1997年2月26日,环境实业发展公司对于居住于本市XX路XX弄XX号,原住房人员为李某2(户主)、林某(妻)、李某(子),以“解决特困,原住房由公司收回” 为由,分配本市XX村XX号XX室,新配人员李某2(户主)、林某(妻)、李某(子)。二、《承诺约定书》:就关于XX路XX弄XX号楼上亭子间房屋该房屋租赁卡和户名更改之事作以下说 明。…一、不管将来动迁或生老病死就该房屋所产生所有利益兄弟俩享有均等利益各半,租赁卡户名纯属挂名和需办理手续所用并不代表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或个人所有,属兄弟俩共同所有特作约定。二、兄弟俩双方今后都应以此约定承诺为依据不得更改不得违约,兄弟俩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协议左下方李某3添加:“本人承诺XX路XX弄XX号房屋系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由我们兄弟双方共有权益,在今后有关出租、转让、拆迁等问题上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为妥”。该《承诺约定书》由李某2、李某3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系李某2承租公有住房,征收时,本案当事人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现成立,已确定李某3、李某4、李某1、姜某、林某为本次征收系争房屋的居住困难人员。作为在册人员李某,1997年,李某3单位分配住房,其子李某为房屋受配人员之一,该期间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居住 利益应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其次,李某为就读学校而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即便有居住事实,该居住也仅是为解决其暂时性所需,非因居住生活困难而对系争房屋有居住需求。故李某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本次征收在册户籍人员除李某之外五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李某被排除在居困人员之外,说明李某不符合被安置人员,也不符合征收前实际在内生活的对象,房屋征收结算的金额应按核定的五位居困人员的标准计算,为此,本次所分配的征收补偿应在李某3、李某5、李某1、姜某、林某之间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承诺约定书》签订时,李4家庭成员、李某2家庭成员的户 口均已迁入系争房屋,李4、李某2系代表双方家庭签订该份家庭协议,协议内容明确,是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所产生的利益由两个家庭均等分得,现系争房屋被征收, 所获得的补偿利益亦应遵循协议约定履行,即使征收中该户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亦不影响上述家 庭协议的效力。故,除征收中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外,与系争房屋 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林某方、李4方按照家庭协议均等分得。同时,因系争房屋征收时用于出租, 双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居住,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可酌情在居住困难人员之间分割。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3,936,551.67元,由林某、李某共同分得补偿款1,500,000元;

三、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3,936,551.67元,由李某3、李某1、姜某、李某4共同分得补偿款2,436,55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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