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3: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等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

  发布时间:2022/7/16 21:55:08 点击数:
导读:案例213: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等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律

案例213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的争议主要是唐某方是否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同时认定刘某1方及唐某方共计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当事人包括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并无不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2)沪**民终310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蒋某、刘某2、金某1、刘某3、金某2、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刘某

刘某1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刘家东方无需向唐某方支付征收补偿款。事实和理由:1、唐某已享受过他处的住房福利,且唐某方未在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唐某方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一审法院认定唐某方属于居住困难人员,并判决其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缺乏相应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刘某2,刘某2与刘某1为兄弟,蒋某为二人之母。刘某2与金某为夫妻,生育一子刘某3,金某2与马某为金1父母。唐某与刘某1原系夫妻,2020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刘某为二人所育之子。 2019年11月14日,刘某2(乙方,承租人)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第六条,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唐某、刘某、刘某1、蒋某、刘某2、金某1、刘某3、金某2、马某共9人。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口为:刘某1、蒋某、刘某2、金某1、刘某3、金某2、马某、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 当事人九人,故该九人均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刘某1方辩称唐某在长宁区XX路XX弄 XX弄XX号XX室房屋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该房屋分配时唐某未成年,后续亦未买下该房屋产权,故刘某1方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情况、征收所得补偿利益的组成等因素,对唐某方可分得征收补偿款的金额酌情确定。因刘某1方表示内部无须法院进行分割,故唐某方主张其征收补偿款由刘某1方共同支付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刘某1、蒋某、刘某2、金某1、刘某3、金某2、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刘某上海市XX路XX号征收补偿款。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主要是唐某方是否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同时认定刘某1方及唐某方共计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当事人包括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并无不妥。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以及征收补偿利益组成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唐某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亦无不妥。刘某1方上诉主张唐某方不应分或应少分征收补偿利益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刘家东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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