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

  发布时间:2022/8/7 15:36:23 点击数:
导读: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

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本案例是关于“户口份额”的法院解读,“户口份额”被法院可以理解为人头费,或者托底保障补贴。

“享受户口份额”的约定理解为:“可按托底面积22平方米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2,000元”,该理解符合公平原则,已经充分保护了户籍在册人员的利益。司法审判与时俱进,不拘泥于旧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朱某子女及该户户籍在册人员层共同签订协议并对款项处理达成合意,该份协议系签约各方根据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征收补偿款。

协议明确朱某6、陆某享有“户口份额”,按照当时动迁政策应系“人头费”,余款则均归朱某1及朱某4。因协议签订时间较早,现征收政策中仅针对居住困难情况方才发生以户内人口数量作为计算标准之补贴、奖励费用,即俗称“人头费”。虽然系争房屋非以居困标准征收,结算中并无该项补贴内容,但基于各方签约时真实意思表示,现仍应保障朱某6、陆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可按托底面积22平方米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2,000元作为协议中约定之“户口份额”,剩余征收补偿款2,432,431.31元则由朱某1、朱某4均分。

 

二审法院认为:

2015年8月1日,本案所有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无效情形存在,合法有效,各方应予遵守。《协议》明确,系争房屋是朱某租借房屋,姐妹三人自愿放弃,故朱某2、朱某3、朱某5不再享有征收利益。《协议》还明确朱某6、陆某享受户口份额,其余动迁款由朱某4、朱某1平分。一审法院在本次征收并未有明确针对户籍在册人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对“享受户口份额”的约定理解为:“可按托底面积22平方米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2,000元”,该理解符合公平原则,已经充分保护了户籍在册人员的利益,本院予以认同。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367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2、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

上诉人朱某2、陆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1,原审被告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75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2、陆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某1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朱某子女及该户户籍在册人员层共同签订协议并对款项处理达成合意,该份协议系签约各方根据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征收补偿款。协议明确朱某6、陆某享有“户口份额”,按照当时动迁政策应系“人头费”,余款则均归朱某1及朱某4。因协议签订时间较早,现征收政策中仅针对居住困难情况方才发生以户内人口数量作为计算标准之补贴、奖励费用,即俗称“人头费”。虽然系争房屋非以居困标准征收,结算中并无该项补贴内容,但基于各方签约时真实意思表示,现仍应保障朱某6、陆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可按托底面积22平方米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2,000元作为协议中约定之“户口份额”,剩余征收补偿款2,432,431.31元则由朱某1、朱某4均分。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层西厢灶间征收补偿款3,356,431.31元,朱某1应得1,216,215.65元,朱某4应得1,216,215.66元,朱某6、陆某应各得462,000元;二、朱某6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4征收补偿款1,166,215.66元;三、陆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1征收补偿款887,415.65元、支付朱某4征收补偿款5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2015年8月1日,本案所有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无效情形存在,合法有效,各方应予遵守。《协议》明确,系争房屋是朱某租借房屋,姐妹三人自愿放弃,故朱某2、朱某3、朱某5不再享有征收利益。《协议》还明确朱某6、陆某享受户口份额,其余动迁款由朱某4、朱某1平分。一审法院在本次征收并未有明确针对户籍在册人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对“享受户口份额”的约定理解为:“可按托底面积22平方米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2,000元”,该理解符合公平原则,已经充分保护了户籍在册人员的利益,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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