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8:原告李2系支内子女,虽不居住仍应当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在分配时居住问题应作考量。

  发布时间:2022/11/27 21:51:40 点击数:
导读:案例268:原告李2系支内子女,虽不居住仍应当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在分配时居住问题应作考量。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

案例268:原告李2系支内子女,虽不居住仍应当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在分配时居住问题应作考量。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李2系支内子女,虽不居住仍应当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在分配时居住问题应作考量。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1等与何某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01民初280XX

裁判日期

2022.07.22

案由 

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共有纠纷

胡秀珍等与何某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

(2021)沪0101民初28018号

原告胡1、李2与被告李3、周4、李5、李6、李7、李8、何某、马某、马9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李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分得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和安置费用中的人民币1,879,347元。两原告内部不要求法院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65年,李3将所承租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与案外人陈某交换,取得本市黄浦区XX弄XX号公房,即本案系争房屋,承租人李3,居住部位东前厢楼,居住面积22.7㎡。李3与配偶周4生育被告李5、李6、李8与案外人李某四名子女。2020年11月28日,李5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该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结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699,618.54元,搭建补贴156,792.88元。该款李3已领取3,199,618.54元,余款1,500,000元尚未发放。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为原、被告十一人。其中李3、周4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

被告李5与原告胡1于1980年结婚,于2019年5月8日离婚,原告李2系二人之女。李5系支内人员,自小居住系争房屋,户口于1975年自系争房屋迁至湖北省,于2010年因离退休后由湖北省迁入系争房屋。胡1系支内人员,户口于1975年自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私房,产权共有人为胡1的母亲秦某及胡1等共13人,于2016年被征收,安置了五套房屋)迁至湖北省,于2009年因离退休后由湖北省迁入系争房屋。原告李2户口于2000年2月3日因投靠亲属从湖北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时李2提交支内子女入户申请,户主李3同意书。两原告户口迁入后,未居住系争房屋。回到上海后,李5与胡1、李2居住位于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该房屋产权于1998年11月6日登记在李6名下,实际由李5、胡1出资购买,2005年1月7日产权变更登记为李5、胡1、李2共同共有。2016年5月,该房屋出售。2019年5月8日,李5与胡1协议离婚,约定前述运光路房屋“二年前卖掉的142万,男方得40万,女儿得30万,女方得72万”。离婚后,李5在外租房居住。

系争房屋搭建部位为阁楼,由李6于1985年左右搭建。

以上事实,由协议书、结算单、户籍资料、调配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2系支内子女,虽不居住仍应当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在分配时居住问题应作考量。被告李3系承租人,配偶周4与其一辈子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动迁,具备同住人资格,且专属特困补贴及与居住相关的利益应当归二人所有。被告李5系支内人员,自小居住系争房屋,具备同住人资格,其与两原告购买并出售的本市XX房XX房,不影响同住人资格的认定。被告李6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但其居住期间对系争房屋有搭建,搭建补贴可归其所有。被告李7成年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不具备同住人资格。被告李8自小居住系争房屋,离婚后抚养女儿何某亦无证据显示他处有住房,应当认定李8、何某具有同住人资格。李8、何某申请购买经适房,即使李8未登记为经适房产权人,也应视为均享受了一定的政府福利,不排除其同住人资格,但征收款分配时作相应扣减,另专属特困补贴应当归其所有。被告马某系空挂户口,不具备同住人资格。马9并无证据证明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已离婚,不具备同住人资格。需要指出的是,李3、周4老夫妻承租该处系争房屋,长期居住生活,抚育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理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事实上也均已他处购买房屋,故征收款的分配应考虑房屋来源及居住依赖首先保障老夫妻的居住问题,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此外,提起诉讼、提出诉请固然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被驳回后理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699,618.54元由原告李2分得并领取400,000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699,618.54元由被告李3、周4分得3,112,825.66元,因被告李3、周4已领取3,199,618.54元,无需再领取;

三、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699,618.54元由被告李5分得并领取500,000元

四、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699,618.54元由被告李6分得156,792.88元,被告李3、周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6支付86,792.88元,被告李6实际应领取70,000元;

五、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699,618.54元由被告李8、何某分得并领取530,000元;

六、原告胡1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一篇:案例267:原告是支内人员子女,按照政策回沪并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