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2:私房征收时,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

  发布时间:2023/9/24 16:30:41 点击数:
导读:案例322:私房征收时,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常敬

案例322:私房征收时,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高某1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子女,高某2和高某3,王某1在过世前与高某3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了系争房屋归高某3所有,该协议高某1与高某2并未参与签订,后高某1与王某1相继去世。现系争房屋作为征收对象,高某2与高某3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高某2认为其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法定继承权,案涉家庭协议因未经过其签字确认,当属无效。

 

被告观点:被告高某3认为其拥有系争房屋对应的土地证,根据房地合一原则,高某3为系争房屋的唯一权利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此,是否拥有土地证与高信利是否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并无必然联系。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对签约人有效,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由于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1在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中高某1的产权遗产亦视为其财产予以了处理,侵害了高某2的利益。故系争房屋中属于高某1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予以分配。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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