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5: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3/9/24 16:32:35 点击数:
导读:案例325: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

案例325: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案情简介

朱某1与朱某2为亲兄弟,朱某2曾办理了系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主体;朱某1则提供了系争房屋的翻建房屋申请单和私人房屋修建执照,为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现两人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及奖励费归属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系争房屋为私房,自己对系争房屋拥有翻建房屋申请单和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并出力翻建。故应当因合法建造取得系争房屋的物权,进而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及奖励费归属于原告朱某1。

 

被告观点:被告朱某2拥有系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所拥有的翻建房屋申请单和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并非权利凭证,征收单位在房屋征收时亦未认定原告为平凉路房屋二层的产权人,且原告婚后实际未居住平凉路房屋,因此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奖励费等应归产权人所有。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前在1993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表明朱某2使用该土地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应确定朱某2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主体。朱某1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并提供翻建房屋申请单、私人房屋修建执照,但上述材料并非权利凭证,房管局在房屋征收时亦未认定朱某1为房屋产权人,且朱某1婚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朱某1认为其系房屋产权人,要求分得征收安置利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土地证并非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凭证,但可表明持证人使用土地曾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基于城市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为征收补偿利益的安置人。本案中朱某2已经登记为系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现朱某1以其持有的1983年的翻建房屋申请单、1985年获批的私人房屋修建执照主张系争房屋部分产权,但上述材料尚无法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部分实际权利人,不足以推翻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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