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发布时间:2023/9/24 16:31:56 点击数:
导读: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争议焦点:虽

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虽配偶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不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不属于他处有房。

 

案情简介

林某1与林某2系亲姐妹,两姐妹的各自配偶均购买过公房,但无证据证明林某1和林某2享受了对应房屋的福利待遇。现两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被告林某2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原告林某1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且享受了福利分房待遇,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XX路XX弄XX号XX室公房产权的购买人是林某1的配偶,无证据证明原告是XX路XX弄XX号XX室的受配人,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不属于他处有房。但是原告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未居住,不符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林某2的配偶同样也购买过公房,但无证据证明林某2享受到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且林某2迁入系争房屋后长期居住,故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享有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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