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9: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案涉房屋是否应当一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发布时间:2023/9/24 16:28:43 点击数:
导读:案例319: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案涉房屋是否应当一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裁判焦点:王某户籍因知青子女回沪落在案涉房屋,

案例319: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案涉房屋是否应当一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焦点:

王某户籍因知青子女回沪落在案涉房屋,但其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且未实际居住过案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和被告王某均为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原告马某系林某配偶,现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收益分配发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林某为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其配偶马某虽不是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但夫妻两人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故林某和马某应当均为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被告王某系知青回沪户籍迁入案涉房屋,故王某应当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分得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户籍因知青子女回沪落在案涉房屋,但其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且未实际居住过案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马某虽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但其户籍不在案涉房屋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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