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1:系争房屋是女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男方能够取得多少折价款?

  发布时间:2023/11/24 21:40:25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1:系争房屋是女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男方能够取得多少折价款?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案

案例331:系争房屋是女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男方能够取得多少折价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为夫妻,婚后无子女,朱某系徐某与前夫所生之女,系争房屋是徐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女儿朱某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现王某和徐某两人离婚,就房屋分割份额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王某观点:原告与被告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判决离婚,该离婚判决业已生效。被告朱某系被告徐某与前夫所生之女。系争房屋均系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共有。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已离婚,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分割三分之一。

被告徐某观点: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争房屋,系由原房屋动拆迁安置所得,而该房屋亦系由被告徐某前夫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子置换所得。当前,系争房屋由被告徐某实际居住使用,原告对于本案系争房屋并无任何贡献,且原告系以非法手段将其登记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朱曾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朱某同意被告徐某的观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现本案所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且原告与被告徐某现已离婚,被告朱某系被告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原、被告之间共有系争房屋的基础确已丧失,故原告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本案中仅就原告产权份额予以析产,两被告的产权份额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和析产分割,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产权登记情况及各方当事人对系争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分割意见,本院酌情认定系争两套房屋产权均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80万元。(约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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