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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5:户籍在册人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福利性质又区别与受配的公房、动迁的安置,所以还是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13-71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王某1与王某2为亲兄弟,现两个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王某1观点:认为其属于同住人。
被告王某2观点:王某1有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应等同于福利分房,即便法院认为不属于福利分房,但基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居住问题已解决,对系争房屋依赖较小,征收补偿利益应少分或不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2一方辩称王某1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属享受过福利分房,对此,本院认为,王某1虽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该类房屋需要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且为有限产权,其福利性质与受配公房、动拆迁安置有所区别,本院难以据此认定王某1在他处获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故对于王某2一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购买经济适用房毕竟具有一定福利性质,故可适当减少王某2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