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1:尽管当事人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应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但是考虑房屋来源及与原公房承租人之间身份关系密切度,2人应予酌情少分。

  发布时间:2023/12/3 22:50:16 点击数:
导读:案例341:尽管当事人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应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但是考虑房屋来源及与原公房承租人之间身份关系密切度,2人应予酌情少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

案例341:尽管当事人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应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但是考虑房屋来源及与原公房承租人之间身份关系密切度,2人应予酌情少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5人。杨某、杨某3(麦某之夫)系原承租人子女。杨某1系麦某之子。杨某1、周某系夫妻,杨某2系2人之子。现五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观点系争房屋系麦1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其居住时间最长等等,要求多分。

被告1、周观点:某于疫情发生前搬离,己方4人居住至房屋征收,少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余某1、周某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在他处未曾取得住房福利或拆迁安置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且2人作为征收发生时实际居住人员,应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但是考虑房屋来源及与原公房承租人之间身份关系密切度,2人应予酌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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