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0: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杨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杨某虽然已搬出,但较之其他人员,实际居住时间最长,杨某应予酌情多分。

  发布时间:2023/12/3 22:49:27 点击数:
导读:案例340: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杨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杨某虽然已搬出,但较之其他人员,实际居住时间最长,杨某应予酌情多分。常敬泉律师138-

案例340: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虽然搬出,但较之其他人员,实际居住时间最长,杨某应予酌情多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5人。杨某、杨某3(麦某之夫)系原承租人子女。杨某1系麦某之子。杨某1、周某系夫妻,杨某2系2人之子。现五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观点系争房屋系麦1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其居住时间最长等等,要求多分。

被告观点:某于疫情发生前搬离,己方4人居住至房屋征收,少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某户籍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实际居住至2019年,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征收补偿款。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某在征收发生时虽已迁出,但较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其实际居住时间最长。就此,某应予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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