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6:支内人员、支内人员子女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属于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3/12/3 22:46:26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6:支内人员、支内人员子女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属于同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

案例336:支内人员支内人员子女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姜某1与姜某2为亲兄弟,现两个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1支内人员,4系支内人员子女,二人均系按照相关回沪政策将户籍落户于系争房屋,已经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均符合同住人条件。

被告观点:1并非支内人员。姜4支内人员子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1于外地工作,并于同年将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往外地,退休后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根据其户籍迁回时的常住户口审批表,明确载明其支内人员身份,且1定期领取支内生活补助,故1系支内人员且按照本市相关政策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无证据表明其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拆迁安置,其在户籍迁回后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但并不影响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认定。

4,根据申报常住户口审批表以及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认定4系按照支内人员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无证据证明其在该房屋居住过,但亦不影响其系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2一方又称1、4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非按照支内人员政策迁入,本院认为,虽然二人以亲属投靠的方式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对于2一方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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