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2: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发布时间:2023/12/3 22:41:21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2: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争议焦点: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

案例332: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未成年居住不算同住人。成年人探亲、偶然居住,也不算必要的居住需求。

 

案情简介

鲁某1与鲁某4为亲兄妹关系,鲁某2系鲁某1之子,鲁某3系鲁某2之女(未成年),上述四人均为系争公房的户籍在册人员,现四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系争房屋为公房,1、2、3还是户籍在册人员,故应当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观点:原告1、2享受过福利分房,3则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故三人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本案中,1、2作为安置人口享受了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福利分房,且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于2007年10月迁入户籍后连续稳定的居住系争房屋至2009年,故1、2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3系未成年人,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亦非系争房屋同住人。4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未婚,实际居住至征收,是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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