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

  发布时间:2023/12/3 22:42:00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吴某系黄某之子,现两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黄某观点吴某家庭3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均属空挂,且已取得经济适用房可解决居住问题,故其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

被告吴某观点:黄某曾受配8号房屋,之后又取得8号房屋拆迁利益,另一处房屋退房后亦由黄某取得货币安置款项,故黄某无权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综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己方3人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曾受配承租8号房屋,并就该房屋取得公房拆迁安置,故黄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基于公房承租人身份,黄仍应获征收补偿款。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黄存在可予酌情多分情节,但因黄曾取得住房福利及拆迁安置,本身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黄某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不宜再作多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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