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7: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会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照顾的程度,对遗产份额给予适当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3 22:47:09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7: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会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照顾的程度,对遗产份额给予适当调整。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案情简介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

案例337: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会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照顾的程度,对遗产份额给予适当调整。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系兄妹关系,两人均自幼由父亲姜某及母亲张某收养,父母未生育子女。系争房屋由父亲姜某、母亲张某及被告姜某3共同共有,原告父母占2/3产权份额,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去世后,被告姜某2就将房屋出租,因被告拒绝协助办理父母遗产分割事宜,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姜某1观点:原告与被告姜某2系兄妹关系,两人均自幼由父亲姜某及母亲张某收养,父母未生育子女。系争房屋由父亲姜某、母亲张某及被告姜某3共同共有,原告父母占2/3产权份额,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去世后,被告姜某2就将房屋出租,虽被告确对父母照顾更多,但原告也尽到了应尽义务,故原告应得1/3房屋份额。

被告姜某2观点:系争房屋是父母老房动迁所得,动迁时,父亲姜某户口在原告处,被告处动迁时动迁办曾告知父亲已在原告处享受动迁利益,故被告处动迁时父亲享受利益减少,因此需要确认父亲在原告家动迁时是否享有份额,若不享有则同意析产,若享有则代表原告已取得父亲份额,至于母亲的份额可与原告协商处理。原告确照顾父母,但至今仍上班,被告姜某2对父母照顾更多,若进行继承分割,被告姜某2应予多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2要求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确认被告姜某2确对姜某、张某照顾较多,故姜某2在分配遗产时可予多分,本院酌情确认原告享有5/18产权份额,被告姜建明享有7/18产权份额。(多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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