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51(二中院):按照知青回沪政策迁入他处公房,后他处公房置换成系争房屋,是否仍属于回沪知青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4/4/29 14:28:12 点击数:
导读:案例351(二中院):按照知青回沪政策迁入他处公房,后他处公房置换成系争房屋,是否仍属于回沪知青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同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

案例351(二中院):按照知青回沪政策迁入他处公房,后他处公房置换成系争房屋,是否仍属于回沪知青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当事人按照知青回沪政策迁入他处公房,后他处公房置换成系争房屋,是否仍属于回沪知青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同住人?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系王某承租公房,2004年王某报死亡,雷某1与雷某2均系王某子女,两人系姐弟关系。雷某1户籍于1985年迁回系争房屋;雷某2户籍于1987迁入系争房屋。雷某1自述其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1990年结婚后搬离;雷某2居住至征收。现两人因雷某1是否符合知青政策条件产生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雷某2观点雷某1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1.雷某1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2.雷某1因知青而迁出户籍的地点是他处房屋,与系争房屋无关。

被告雷某1观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在雷某1与雷某2之间分配,雷某1除可以分得产权调换房屋之外,还应分得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雷某2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在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征收时仍在居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雷某2曾享受北京东路房屋的拆迁安置,故雷某2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雷某1的户籍按照本市知青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现无证据证明曾享受他处福利分房,故应视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雷某1,其户口系于1985年从他处房屋迁入系争房屋,并非属于按退休政策回沪的知青,但系争房屋系由他处房屋置换而来,故雷某1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之后其户口再未迁出,故虽然其于1990年因结婚而搬离系争房屋,亦不影响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益。雷某2主张雷某1在户口迁入后未居住,实际居住于单位宿舍,但未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从雷某1当时的居住情况看,其也只能居住于系争房屋,故本院对雷某2主张雷某1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观点,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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