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第一案想到的-----如何利用物权法提高农民生活

作者:常敬泉  发布时间:2007/12/1 21:23:28 点击数:
导读:从物权法第一案想到的-----如何利用物权法提高农民生活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中国物权法第一案诞生。我对这个案件本身没有太多的思考,这是一个简单…

         从物权法第一案想到的-----如何利用物权法提高农民生活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中国物权法第一案诞生。我对这个案件本身没有太多的思考,这是一个简单的房屋产权纠纷,事实清楚明确,无太多分歧,但她透露的意义非同小可,她预示着中国进入了物权法时代,老百姓可以利用物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这样一部关系全国老百姓的法律,我首先想到的是国家如何利用这部法律来帮助农民改善生活,农民如何利用这样一部法律,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大家知道,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3,农民又是最不富裕的一个社会阶层。农村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国家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农民富裕了,国家也就更健康了。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农民的饭碗,没有土地就没有命根。现在尽管不是靠天吃饭的时代,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还是很强,没有土地,农民生活就没有依靠,农民如何利用土地发家致富是社会要考虑的问题。如何在物权法实施的背景下,利用物权法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实现财政向中低收入的倾斜,实现共同富裕。
      利用物权法提高农民生活,说实话就是土地问题,征地的补偿标准问题,是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农民争利还是帮助农民富裕问题,我们决不能让农民因失地而贫穷。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的房屋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现在是利用这部法律保护和提高农民利益的时候了。让失地的农民都富裕起来,这是政府的使命,是社会的使命,也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我们要呼吁政府,作为补偿标准的制定者,要加大补偿费的补助标准,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土地的增值收益补偿给农民,合法地将财政收入从城市转向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改变农民因地而穷的命运。我们的目标是要让万千农民因土地而富裕起来。
     所以我想在物权法实施后,政府要考虑如何利用土地助民致富。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学习这部法律,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普通农民讲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让物权法真正成为农民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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