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认养绿地未兑现 业主法院确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8/6/1 18:31:45 点击数:
导读:开发商承诺认养绿地未兑现业主法院确权获支持作者:王悦中国法院网讯陈先生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承诺,让陈先生夫妇认养自家门口的绿地。于是陈先生夫妇俩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绿地的认养…

开发商承诺认养绿地未兑现 业主法院确权获支持
作者:王悦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生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承诺,让陈先生夫妇认养自家门口的绿地。于是陈先生夫妇俩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绿地的认养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先生夫妇的诉请。
    2006年8月29日,陈先生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大红门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的补充约定,关于对首层附带花园、非封闭式阳台的约定:1、购买首层房屋的部分买受人同时无偿认养宽度约为所购房屋的面宽,进深为阳台外约3.5米范围内的绿地一块,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其设计功能,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装置;4、买受人同意:首层房屋的业主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的使用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行使对此提出异议。” 2007年5月,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并将陈先生夫妇所购房屋南侧阳台外绿地宽约3.5米交给陈先生夫妇管理和使用。但陈先生夫妇认为,他们对该房屋西侧阳台外绿地3.5米同样应享有认养权和使用权。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将这块绿地给陈先生夫妇使用。于是陈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带的认养绿地的使用权归他们所有。

    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我方已将南侧的绿地交由二原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我方认为,二原告所购房屋只有一个面宽和一个进深,即东西为面宽,南北为进深,房屋西侧不是面宽,对应的绿地不应由二原告认养和使用。因此,对南侧绿地由二原告使用我方没有异议,但不同意二原告认养和使用西侧绿地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实地勘验了解到,陈先生夫妇所购房屋西侧阳台外3米内为绿地,3米外即为小区公共道路。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陈先生夫妇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来看,法院认为,此条并没有明确何为面宽,何为进深,按照一般理解,应当认定,房屋西面和南面都可以解释为面宽,故陈先生夫妇对南侧阳台外3.5米绿地以及西侧阳台外3米绿地均享有认养和使用的权利。故法院对陈先生夫妇之诉请,应予支持。房地产公司所持陈先生夫妇对西侧绿地不享有认养和使用权利的答辩意见,与约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该房屋南侧阳台外3.5米范围内和西侧阳台外3米范围内的绿地均由陈先生夫妇认养和独立使用。


编辑:张涵

上一篇:一块预制板起纠纷 长沙75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下一篇:管线密布房屋变"盘丝洞" 业主告网通及开发商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