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兄赠弟房屋 弟亡后兄反悔弟媳法院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8/6/27 22:42:51 点击数:
导读:生前兄赠弟房屋弟亡后兄反悔弟媳法院维权获支持中国法院网讯现年75岁的被告李某,12年前将与弟弟共有的房屋赠与弟弟一人所有,弟弟去世后,见到弟媳(69岁)要独吞房屋所有权,便争夺房屋产权,被弟媳于某告上法庭。…

生前兄赠弟房屋 弟亡后兄反悔弟媳法院维权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现年75岁的被告李某,12年前将与弟弟共有的房屋赠与弟弟一人所有,弟弟去世后,见到弟媳(69岁)要独吞房屋所有权,便争夺房屋产权,被弟媳于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原告于某诉称,诉争的房屋是原告丈夫的个人财产,原告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丈夫去世后,原告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房屋应该属于原告所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查明,原告于某的丈夫系被告的弟弟,原告于1994年与被告之弟结婚。199612月,被告与原告之夫达成协议,将原属哥俩共有五间北房,全部归原告之夫所有。20051月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准备处分该房屋时,被告以房屋共有为由出面阻拦。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其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被告主张房屋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之弟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系死者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五间归原告于某所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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