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理由不得减免房屋契税

  发布时间:2009/2/10 21:59:13 点击数:
导读:无法定理由不得减免房屋契税2009.02.06A10版:政策法规·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http://newspaper.jfdaily.com/fdcsb/page_10/200902/t20090206_528680.html□常敬泉案情:梅女士向本报反映…

无法定理由不得减免房屋契税

 
 
   2009.02.06      A10版:政策法规·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常敬泉

    案情:梅女士向本报反映:2008年5月,她在松江九亭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69.14平方米,总价69.2783万元的普通毛坯期房,交房时间为2009年6月。 2008年10月,她按3%预缴了契税。 2008年11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房市新政,梅女士的房屋可按照1%付契税。她付的这2%契税能否索回?

■律师意见:

    契税的申报时间以及缴纳时间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 《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 [1998] 47号)第四条规定: “凡发生商品房预售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纳税户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纳税时间,原则上缴税时间为房地产竣工后一个月内。”

    根据以上规定,买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原则上缴税时间为房地产竣工后一个月内。但实践中,很多买房者都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及时申报纳税。

    本案中,梅女士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契税申报及缴税义务,其按照3%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也是符合上海市政府出台的 《关于上海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梅女士没有法定理由,是不可以申请契税减免的。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关于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的规定,具有财政补贴的性质,是没有溯及力的,梅女士不能依据该规定要求退税。

    根据法律规定,梅女士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退还契税的:第一种是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预售合同。在和开发商解除预售合同后,其可凭相关解约证明到交易中心契税窗口办理退税手续;第二种是梅女士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达成合意,在预售合同解除并办理完退税手续后,再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需要开发商的配合,否则很难操作。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链接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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