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委托书出售他人房屋 签名造假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8/18 12:22:47 点击数:
导读:持委托书出售他人房屋签名造假买卖合同无效发布时间:2012-06-2008:51:02  中国法院网讯(张朦代祖勇) 自己居住了数年的房屋,最近却遭到他人起诉要求腾退房屋。张某经打听了解到买房人王某系从杨某处购买,而且杨某…
持委托书出售他人房屋 签名造假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06-20 08:51:02
 
  中国法院网讯 (张朦 代祖勇) 自己居住了数年的房屋,最近却遭到他人起诉要求腾退房屋。张某经打听了解到买房人王某系从杨某处购买,而且杨某是持有张某“签名”并经公证的委托书出售房屋的。愤怒的张某将杨某以及买受人王某起诉至法院。6月19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以原告张某的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9月30日,被告王某来到密云县一小区某住房找到张某,要求她搬走,并声称此房已归其所有。后张某到密云县住建委查询,才得知该房产已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告知张某,当时购买房屋时,一名叫杨某的男子持有经过某公证处公证的张某签字的委托书,称张某委托杨某出卖此处房屋。得知张某起诉后,杨某辩称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张某是在场的,并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住房的原所有人确系张某。经鉴定,案件中“公证书”上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张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不能证明张某委托杨某出售涉案房屋。同时,另一被告王某在购房时既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验看,亦未取得钥匙。

  法院认为,在未获张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杨某以张某名义与王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张某对此未同意亦未追认,故杨某以张某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而王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王某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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