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购房人不一 卖方可拒绝过户

  发布时间:2012/8/18 16:41:57 点击数:
导读: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购房人不一卖方可拒绝过户发布时间:2012-04-1713:44:09  中国法院网讯(夏根辉杨清惠)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中购房人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购…
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购房人不一 卖方可拒绝过户
发布时间:2012-04-17 13:44:09
 
  中国法院网讯 (夏根辉 杨清惠)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中购房人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购房人与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签合同中擅自更改购房人,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2010年3月,张某(买受人)与罗某(出卖人)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罗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按照约定给付罗某定金2万元。2010年4月7日,我爱我家在未经罗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张某之姐与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网签手续。后因网签买受人与真实合同不符,罗某并未办理房屋过户。4月27日罗某发出告知函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与其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二人于2009年12月10日达成一致意见,拟共同出资在北京市购买一套住宅用房,委托我爱我家代为寻找合适房源。在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期限到达前,我方向罗某提出支付第二笔款项,罗某不提供其任何银行账号,拒绝领受款项。后我方与我爱我家多次联系,罗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再同我方见面,故要求罗某退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罗某在原审法院辩称: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均是我和张某签订,不涉及张某之姐。现张某又说其姐也是买房人,其提供的合伙购房协议显然是后补的、虚假的。根据协议中的约定,张某应于2011年1月14日前将首付款打到我的账户。而事实上,张某从没有提出向我交款的请求。张某和中介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我的房子网签在梁某的个人名下,伪造了购房合同等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房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罗某在张某未支付购房款且网签买受人与真实合同不符的情况下,有理由拒绝办理过户。张某主张罗某违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和其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及其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罗某知道其姐亦为购房人,其同意将网签合同的购房人改为其姐。罗某对此予以否认,张某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哪一方为违约方的问题,张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罗某支付房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提出罗某拒绝接受房款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罗某是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网签时买受人为张某之姐,罗某因此拒绝办理过户属于行使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存在违约之处。鉴于以上原因,张某要求罗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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