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对象是否享有居住权

  发布时间:2012/8/18 23:40:36 点击数:
导读:拆迁安置对象是否享有居住权孙洪林案情大赵和小赵是亲兄弟,近日双方因一套房屋的居住权诉讼到法院。原告是小赵,小赵认为本市A处公有住房是1998年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是父亲承租的公房,当时小赵及小赵的女…

拆迁安置对象是否享有居住权

孙洪林

案情

大赵和小赵是亲兄弟,近日双方因一套房屋的居住权诉讼到法院。原告是小赵,小赵认为本市A处公有住房是1998年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是父亲承租的公房,当时小赵及小赵的女儿、小赵的父母及大赵与其儿子6人都是安置对象。因为A处房屋是两室一厅,6口人没有办法居住,所以小赵就在分到A处房屋后没多久住到了小赵的老婆家里。 2008年和2009年,小赵的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当小赵打算入住A处房屋时,哥哥大赵却不许小赵入住,无奈之下,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A处房屋的居住权。而大赵认为,小赵从未在A处房屋处居住,所以不是同住人,没有权利主张居住权。

评析

A处房屋是由大赵和小赵的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动拆迁安置所得,小赵作为房屋动迁安置过程中原住房人员与新配房人员之一,对A处房屋理应享有居住使用权。虽然小赵未实际长期在A处房屋内居住,但考虑到该房屋状况,当时的居住人员情况,小赵就其未能在A处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原因所作的陈述是较为客观的,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小赵不因未在A处房屋长期居住而丧失同住人的资格。故小赵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小赵拥有A处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上一篇:外来媳妇无法承租公房 法院判决居住权益仍有保障 下一篇:外来媳妇强占公公房屋 法律的威慑下不得不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