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媳妇无法承租公房 法院判决居住权益仍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2/8/18 23:31:21 点击数:
导读:外来媳妇无法承租公房法院判决居住权益仍有保障2012年2月27日13:54外来媳妇王某的命运可谓坎坷,丈夫婚后不到两年即撒手人寰,留下王某一人在大上海举目无亲,好在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王某向某物业公司申请取代丈…

外来媳妇无法承租公房 法院判决居住权益仍有保障 
 2012年2月27日 13:54
 
 外来媳妇王某的命运可谓坎坷,丈夫婚后不到两年即撒手人寰,留下王某一人在大上海举目无亲,好在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王某向某物业公司申请取代丈夫成为房屋承租人时,物业公司没有准许,还将王某的公公李某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某想不通,觉得自己是外来媳妇,倍受欺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确定李某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并确定自己为承租人。虹口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请,但明确了王某对于房屋的居住权。王某随后提起上诉,近日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王某老家远在东北,是地地道道的“外来媳妇”。2006年,王某人至中年才嫁到上海,丈夫是她唯一的依靠。然而不到两年丈夫就离她而去,顶梁柱轰然倒塌,王某安身之处都成了问题。王某与丈夫婚后一直住在丈夫承租的公房内,但户口一直在东北老家。2008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后,王某就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物业公司却以王某无本市户籍、家庭内部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办理,与此同时,李某也提出申请成为房屋的承租人。2009年8月,物业公司将李某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某遂将公公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为承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王某是原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实际居住超过一年又有本市户口,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王某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此无法成为公房的承租人。相反,李某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又拥有本市户口,从而具备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最终,法院对于王某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确认承租人行为的诉请没有支持。另外,公房租赁归根结底也还是合同行为,因此法院对于王某要求法院直接确定其为承租人的诉请未予受理。

  法律的界限无法逾越,民生问题同样应当考虑。王某与李某矛盾已深,早无亲情可言,法官担心李某成为承租人后,会妨碍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不仅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原告与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权,还积极和王某所在街道、警署和司法所联系,确保王某居有其所。 王某这种“外来媳妇”的情况如今并不鲜见,背井离乡的她们本就弱势,如果再遭遇婚变或丧偶则更加举步维艰,对于她们权益的维护和生活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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