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起诉同住人搬离

  发布时间:2012/8/18 22:01:29 点击数:
导读:动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起诉同住人搬离张雷律师按:公房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权,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就动迁款的分配及搬离被拆迁房屋的时间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同住人拒绝按期搬离,拆…

动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起诉同住人搬离

 

张雷律师按:公房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权,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就动迁款的分配及搬离被拆迁房屋的时间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同住人拒绝按期搬离,拆迁人有权强制拆迁。但承租人未与同住人协商即签订协议后,能否起诉要求同住人搬离?此问题的焦点不是拆迁法律关系,而是居住权法律关系。试看一例。
 
承租人死亡后,儿子虽无户口但实际居住
 
    薛先生1996年起住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内,但户口还在祖传的私房内。母亲于1997年去世,去世后该房屋的租赁卡一直没做变更。(分析:承租人变更时,物业公司一般仅同意在本处有户口的同住人变更为新承租人,薛先生没有户口,所以一直没有变更成为承租人。)
 
    2005年,薛先生的姐姐,虽然没有在这个公房内居住,但户口在此,所以和物业公司协商后,变更成为了该公房的承租人。(分析:承租人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
 
    2011年03月04日,薛先生的姐姐和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后七天内搬离该公房,并负责同住人的搬离。因为薛先生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所以就搬离事宜和姐姐发生了矛盾。薛先生的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薛先生搬离该公房。(分析:薛先生不能以其未签字而认定拆迁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时发现,薛先生户口所在地是祖传的私房,建筑面积21平方米,目前由薛先生的哥哥一家居住,薛先生在其他地方没有房屋居住。(分析:公房内无户口,其他处也没有住房,符合同住人资格。)
 
最后法院认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也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薛先生自1996年起就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其他地方也没有住房,薛先生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在承租人变更后,仍然享有居住权。薛先生的姐姐无权以承租人的地位要求共同居住人搬离该房屋。
 
张雷律师认为,对公有住房而言,除承租人之外,其共同居住人依法也享有对公有住房进行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去世而发生变更,原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而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故薛先生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资格。
 
薛先生因为这个当被告的案件,确定了其同住人的身份,可以事后起诉要求分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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