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车位能不能转让?

  发布时间:2013/11/17 21:20:31 点击数:
导读:使用权车位能不能转让?物业收回让买家闹心2013年10月25日A10:A10-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杜鸿亮  □杜鸿亮周某诉称在2012年12月2日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李某位于大渡河路某房屋…

使用权车位能不能转让?

物业收回让买家闹心

2013年10月25日    A10:A10-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杜鸿亮

  □杜鸿亮

    周某诉称在 2012年 12月2日与李某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李某位于大渡河路某房屋,房价285万元。双方在补充约定阐明: “18号使用权车位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一并转让给周某。李某口头表示系争房屋这个地下使用权车位至少值7万元,因此周某对挂牌价没有还价。”

    房屋过户后,李某将小区车位牌给了周某,周某向李某支付全部房款及3个月停车费,周某使用3个月后,物业告知原李某对18号使用权车位并无支配权,物业将该车位收回。

    周某认为,之所以同意以285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是为了解决无车位的困扰,李某无法交付车位显然已构成违约,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返还停车费。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 1、从未说过该使用权车位值7万元,该车位是基于原告购房而无偿转让给原告的,不存在有偿转让,不存在违约赔偿。 2、并未保证原告可以使用的时间,原告于2013年4月至6月已使用系争车位,不存在被告至今未交付18号车位使用权的违约行为,后面是物业的调整与被告无关。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的意见,收集了相关证据并请证人出庭,中介证人证明当时被告表示该车位使用权归属于被告,市场价格在 5万元—7万元,且无法买到。物业则证明小区车位紧张,该车位属于开发商,根据小区管理模式,如果业主将房屋卖出则由已排队登记的业主取得使用权。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将不属于他的东西进行转让,履行合同有瑕疵,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采纳原告律师的意见,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律师解析

    目前在房屋买卖中,房屋的一些附属设施和配套比如车位、阁楼、附属地下室、辅助面积等,往往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也是某些房屋的买点。但往往由于价值、权属不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最后导致纠纷产生,对于由于看中某些房屋辅助面积、设施而购买该房屋的,应当请教专业人士陪购,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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