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徐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33: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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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徐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1月04日【字体: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初,徐某从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试用期和每月的劳动报酬,徐某主要从事新产品研发工作。2011年年底,企业发现徐某同时与另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事部门就找徐某谈话,要求其与另一家企业结束关系,徐某拒不改正,继续为另一家企业工作。2012年2月中旬,企业书面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但是,企业没有同意。几经交涉未果,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徐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在企业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该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由于徐某同时与另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经企业提出后,徐某拒不改正,所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对徐某所提出的要求不同意。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查实后认为,徐某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向其提出时,徐某拒不改正,继续与另一家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企业现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徐某以企业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要求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要求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对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同时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不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的企业在与徐某解除合同时无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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