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2 22:36: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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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1日【字体:

  案情简介

  

  徐某2010年7月1日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钳工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初,徐某在工作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工伤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6月底徐某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徐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徐某对此向企业提出异议,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企业没有同意徐某的要求。于是,徐某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并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徐某认为,自己在为企业工作中因工负伤,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今后再去找工作肯定有一定的困难,现在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徐某确实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现在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进行了调整,不再与徐某续签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还以补助的形式给予徐某一笔钱,作为企业已经尽力了。对徐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期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依法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企业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文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本案徐某因工负伤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已按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企业的做法并无不妥。所以,仲裁委员会对徐某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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