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11/2 22:53: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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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0月12日【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1月初进入本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办公室行政助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及每月考核奖金。2010年4月30日,公司老总以王某工作不得力为由,口头通知王某第二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王某心想自己又没做错什么,公司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王某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谁知5月上旬王某突然收到人事部门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其连续旷工。王某收到书面通知即与公司人事部门理论,人事部门也没有作更多解释,即给王某出具了退工通知单,退工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王某为了证明是公司与本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本人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与本人解除合同时,当时向12333电话咨询政策的录音电话,及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为王某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等相关证据,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公司则辩称,当时是打过12333电话咨询过政策,但并没有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王某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定,企业书面通知其来上班,他不来,所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作为违纪解除合同,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同意,并向仲裁委提供有关通知王某上班的书面通知以及旷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发现,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招退工网为王某办理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并且在王某的档案材料中放着一张退工单,上面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所以仲裁委认为,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已经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合同在先。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反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系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因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按照本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的用人单位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而不是王某因违纪被解除合同,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反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所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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