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公司被合并后,原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13/11/2 22:55: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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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公司被合并后,原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9月18日【字体:

  案情简介

  

  许某2009年7月进入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负责房屋买卖和房产销售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去年10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被另一家房产公司合并。事后,公司到工商行政部门重新更名,并且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将原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合同均予以解除,并为他们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许某认为公司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于是就向公司提出要求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对许某提出的要求没有同意。许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许某认为,自己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原来的公司被现在公司合并,尽管公司已经更名,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了,但是现在的公司还是应承继原公司的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公司在答辩时认为,现公司已经合并了原来的公司,但是,公司已经更名,并且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以前签订的合同与现在的公司毫无相干。对于许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许某的要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新公司合并了原公司,尽管公司更名,并且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合并后的新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新公司擅自与许某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合并后,并且变更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可以与原用人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合并后的新公司不能以公司已更名或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为由,与原公司职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本案的公司这种做法显然与法有悖,应当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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