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王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3 21:24: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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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王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5月11日【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维修工工作,企业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多次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果,即于2011年10月底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企业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但是王某坚持要求企业支付,虽经过多次要求,企业却始终没有同意他的要求。王某在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支持他的请求,由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由于企业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虽经本人多次提出,但企业一直借故不与本人签订合同,现在本人提出辞职,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在答辩时认为,王某进入企业后,由于人事部门的经办人员的调动,企业疏忽了,所以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之间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王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时过2年余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王某于2011年10月底提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2010年8月起,王某与该企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提出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请求,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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