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3/11/3 21:38: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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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3月23日【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2009年7月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半年后,由于王某工作出色,被总经理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助理。1年后王某又被提任为办公室副主任。但王某因工作原因经常与办公室主任的意见不一致,对工作产生影响。总经理出于工作的需要,几次找王某谈心,希望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经过认真考虑,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王某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但企业不予同意。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仍没有答应王某的要求,王某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参加庭审活动。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企业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他也同意了企业的要求,但是他认为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提出,经协商,王某亦表示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也已给予了他一定的补贴,为何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王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同意。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通过庭审查实后认为,王某劳动合同尚未期满,企业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王某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以王某已经同意,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合同尚未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由此可见,企业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以其他理由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的做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企业收到裁决书后,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

  

  (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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