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11/3 21:41: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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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2月24日【字体:

  案情简介

  

  李某2009年7月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企业安排其出国培训,培训前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李某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因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去年年初李某培训结束回企业工作。去年7月初由于李某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企业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以李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李某尚在服务期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支付企业违约金。李某不愿支付。于是,企业不得不将李某告到劳动仲裁。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安排李某出国培训,企业花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当初企业送其出国培训与李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5年服务期,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现在,是李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尚未服务期的违约金。企业当庭还提交了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培训协议和约定服务期的原本及为李某培训而用去的费用单据等。李某则认为,自己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但本人已为企业服务了多年,现在是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还要我支付违约金?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李某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进入企业后,企业出资给予培训,并且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李某培训结束后要为企业服务5年,培训结束后如果因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应承担约定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的李某因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李某因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应该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李某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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