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未提前30日通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13/11/3 21:51: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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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未提前30日通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工资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16日【字体:

  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汪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企业与汪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汪某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去年7月初汪某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病假在家。今年3月,企业以汪某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汪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为汪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费转移和退工登记备案等手续。由于企业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汪某解除合同,因此,汪某要求企业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费用。企业当时没有同意,即为汪某办理了退工登记等相关手续。汪某虽然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汪某认为本人去年年初进入企业,工作了几个月突然患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仍不能正常上班,现在本人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现在企业既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也同意的,但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则认为,汪某患病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企业找其谈话,提出与其解除合同。其本人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对于汪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汪某患病,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现在企业可以与汪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汪某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汪某一个月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因未提前30日通知汪某解除合同,应该支付汪某一个月的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本案中,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日通知汪某,而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企业支付汪某一个月的工资。

  

  (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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