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违反合同约定的王某应该向企业返还特殊待遇(服务期)

  发布时间:2013/11/3 21:52: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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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违反合同约定的王某应该向企业返还特殊待遇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09日【字体: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8月 7月从本市一家集团有限公司“跳槽”进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企业总经理助理。企业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住房补贴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王某在企业工作必须服务5年。去年10月底,王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几次找王某谈心要挽留他。但1个月后王某坚持要离职,为此企业老总非常恼火,责成人事部门要求王某返还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几经交涉王某表示只愿意返还部分住房补贴。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王某被企业录用聘任为总经理助理,考虑到他担任重要岗位,所以企业给予较高的住房补贴,但双方有合同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返还已支付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现在因王某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王某当即反驳,这份合同是企业要求签订的,且合同约定的补贴为工作奖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再则自己已为企业创造了不少财富,对企业提出的仲裁请求,表示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者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王某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返还特殊待遇。现在王某服务期未满即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该返还特殊待遇住房补贴。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返还特殊待遇住房补贴。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期限未满,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企业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是否须返还企业支付的特殊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王某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现在王某违约了,与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王某须返还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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