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李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11/3 21:54: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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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李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01日【字体: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日,李某应聘进了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进企业以后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去年5月初李某在体检时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遵医嘱必须立即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稍有稳定,但仍不能正常上班,医院出具病假一次就是几个月。今年2月份企业以李某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即前来办理离厂手续。李某收到通知后一时无法接受,心想自己平时工作任劳任怨,现在企业却趁人之危执意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太不仁慈了。虽经多次与企业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企业还是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自己身患慢性疾病尚在病假休息之中,企业一点没有同情心,执意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企业则认为,李某因病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延长了医疗期,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企业与其解除合同也是无奈。按照国家的规定该支付的费用也支付,并且还多补助了几千元钱。所以,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企业难以接受。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企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恢复与其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同时,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本案的企业正是按照了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李某解除合同,并且企业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李某的提出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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