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3 22:11: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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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6月03日【字体:

  案情简介

  

  几年前张某进入本市一家私企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张某工资为960元,车贴250元、饭贴100元。去年4月企业分别把张某每月车贴和饭贴的标准提高至350元和200元,却没给张某增加工资。张某通过12333电话咨询了解到,2010本市最低工资为1120元,2011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企业每月只发给张某960元与现行政策不符。于是,张某主动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提高每月的劳动报酬,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几个月工资的差额。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审理时,张某认为,自己每个月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每月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企业每月只支付960元,未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支付,显然与本市的现行规定相违背。所以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月工资的差额。

  

  企业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其工资为960元,另外每月已经提高了车贴和伙食补贴等,其实际工资收入已经高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企业这种做法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能同意。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张某每月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去年企业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而企业每月支付的车贴、饭贴等均不列入最低工资范围。所以企业在张某工作期间每月支付960元工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每月工资的差额。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每月960元工资,在未提高工资的情况下,每月却提高了劳动者的车贴和饭贴的标准,是否可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中班、夜班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是不列入最低工资范围的,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由此可见,企业以车贴、伙食补贴等费用作为记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企业应该按照最低标准支付张某每月工资的差额,并裁决企业应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张某的工资差额。

  

  (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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